【公告】未經CAS/TQF驗證之麵包、饅頭或產銷履歷加工驗證產品廠商申請校園食品應檢附之文件
未經CAS/TQF驗證之麵包、饅頭或產銷履歷加工驗證產品廠商申請校園食品應檢附之文件
一、當日供應學校之未經CAS、TQF驗證之麵包及饅頭業者,提出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時,應備齊下述文件,統一以電子郵件或郵寄(A4紙張影印)提出申請:
(1)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廠商自評表(附件四)。
(2)食品製造或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表(附件五)。
(3)公司或工廠登記文件影本(主要產品欄應登載擬申請之產品項目)。
(4)廠房設施設備清晰彩色照片。
(5)產品品質衛生檢驗證明影本,必須包含之項目如下表。
(6)產品營養成分檢驗證明影本。配方未更改情況下,產品展延限一次,可不需再提供營養成分檢驗報告。
(7)與實品大小相同之包裝設計圖稿。
(8)委託代工合約書。
(9)麵包、饅頭品項因外表容易混淆,應提供產品照片電子檔(JPG格式)。
(10)營養成分電子檔(Excel)。
未經CAS或TQF驗證之麵包、饅頭類產品,皆應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標準:
類別 |
子項分類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 |
檢驗標準 |
檢驗必要性* |
備 註 |
烘
蒸
食 |
饅頭類 |
微生物 |
金黃色葡萄球菌(CFU/g) 沙門氏菌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CFU/g) |
100以下
陰性 100以下 |
○
○ ○ |
|
化學分析 |
總黃麴毒素 (µ g/kg) |
4以下 |
△ |
◆原料含有花生、玉米者才需檢驗總黃麴毒素 |
||
色素 |
合法使用者 |
△ |
◆未使用色素者不用檢驗 |
|||
麵包類 |
微生物 |
同饅頭類食品 |
||||
化學分析 |
總黃麴毒素 (µ g/kg) |
4以下 |
△ |
◆原料含有花生、玉米者才需檢驗總黃麴毒素 |
||
色素 |
合法使用者 |
△ |
◆未使用色素者不用檢驗 |
|||
防腐劑: 丙酸(g/kg) 己二烯酸(g/kg) 苯甲酸(g/kg) 二醋酸鈉(%) |
2.5以下 1.0以下 1.0以下 0.4以下 |
○ ○ ○ ○ |
|
|||
來源: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發布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
註1:*檢驗必要性欄中,(○)表必須檢驗之項目,(△)表選擇性檢驗項目。
註2:若同時併用兩種以上防腐劑,其“使用量”各除以“標準用量”相加之總和,不得大於1。
二、產銷履歷加工驗證產品業者,提出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時,應備齊下述文件,統一以電子郵件或郵寄(A4紙張影印)提出申請:
(1)「校園食品供應資格」廠商自評表(附件四)。
(2)食品製造或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表(附件五)。
(3)公司或工廠登記文件影本(主要產品欄應登載擬申請之產品項目)。
(4)產銷履歷驗證證書。
(5)產品加工階段符合《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4條之何種驗證的證明資料(註)。
(6)廠房設施設備清晰彩色照片。
(7)產品品質衛生檢驗證明影本。
(8)產品營養成分檢驗證明影本。配方未更改情況下,產品展延限一次,可不需再提供營養成分檢驗報告。
(9)與實品大小相同之包裝設計圖稿。
(10)委託代工合約書。
(11)麵包、饅頭品項因外表容易混淆,應提供產品照片電子檔(JPG格式)。
(12)營養成分電子檔(Excel)。
(註)《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民國108年03月07日修正)第4條第2款:
加工及分裝階段: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並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下列驗證之一:
(一)優良農產品驗證。
(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四)依商品檢驗法推行之外銷食品及飼料廠場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管理系統驗證,或輸歐盟水產品廠場管理系統驗證。
(五)經與國際認證論壇(IAF) 簽署食品安全管理系統(FSMS)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LA) 之認證機構,所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 ISO 22000 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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