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食品CAS/TQF廠商申請校園食品應檢附之文件
食品CAS/TQF廠商申請校園食品應檢附之文件
食品CAS、TQF業者提出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時,應備齊下述文件,統一以電子郵件或郵寄(A4紙張影印)提出申請。
(1)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廠商自評表(附件四)。
(2)食品製造或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表(附件五)。
(3)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展延產品免附。
(4)工廠登記證影本,展延產品免附(註一)。
(5)產品之食品CAS標誌驗證相關證明;產品之食品TQF標誌驗證合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註二)。
(6)產品品質衛生檢驗證明影本(註三),「鮮乳」、「保久乳」展延產品免附。
(7)產品營養成分檢驗證明影本(註四),「鮮乳」、「保久乳」產品免附。
(8)與實品大小相同之包裝設計圖稿。
(9)委託代工合約書。
(10)產品照片電子檔(JPG格式)、營養成分電子檔(Excel)。(註五)
註一:主要產品欄宜登載擬申請之產品項目。
註二:各產品之CAS/TQF驗證合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
(1)CAS廠商:於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網站查詢合格CAS產品,將其驗證產品頁面(包含產品編號、產品名稱)列印並用印(蓋公司大小章)。
(2)TQF廠商:(下述方案擇一)
A. 於台灣食品TQF ICT服務平台網站查詢合格TQF產品,將其驗證產品頁面(包含產品名稱、TQF編號、包材規格)列印並用印(蓋公司大小章)。
B. 食品TQF驗證合約書影本(包含主約及附約)。
註三:(1)得以食品TQF或CAS標誌執行單位之檢驗報告代之;但若該報告之檢驗項目不完整,需再補驗未包含之項目。
(2)品質衛生檢驗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檢驗證明應包含「微生物檢驗」及「化學成分檢驗」(例如:成分中含花生、玉米之產品,須檢附「黃麴毒素」檢驗報告書);若為罐頭食品應提供「保溫試驗」檢驗證明。
(3)「微生物檢驗」證明應為一年內之文件,且應明確記載檢體及產品品名。
註四:營養成分檢驗證明應為一年內之文件,且應明確記載產品品名。
註五:配合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校園食品」專區建置,增加產品照片電子檔(JPG格式)、營養成分電子檔(Excel)提供,惟於申請時尚未正式生產產品者,應於供應或銷售前補交產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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