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公告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基金會多年倡議,希望有更多的訊息揭露,讓消費者能更清楚自己的選擇,權益受保障~
資料來源:衛授食字第1111300624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1/6/7公告
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此公告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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