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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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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1110607)

資料來源:衛授食字第1111300624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1/6/7公告

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從原本的「咖啡飲料」擴大至「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含量之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
  2. 將原本茶飲料、咖啡飲料、果蔬品名之飲料的規定文字,修正為添加茶或以茶香料調製之飲料、添加咖啡之飲料、以果蔬為品名之飲料。
  3. 新增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作為標示的方法之一,並新增規範揭露者應符合之事項。

此公告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基金會多年倡議,希望有更多的訊息揭露,讓消費者能更清楚自己的選擇,權益受保障~

手搖杯標示規範工作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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